广东法院近年受理、审结资源环境类案件总数居全国前列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潘玲娜 李芹

  今天(8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广东环境资源审判(2016.01-2018.06)》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并公布典型案例。在典型案例中,深圳一家公司因排污浓度超标被罚款4.5万元,但该公司却无动于衷,在拒不改正的22天里,行政机关又对该公司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罚款金额人民币99万元,是原罚款本数的22倍!

  据介绍,近年来,广东法院大力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2016年,省高院正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统筹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截至2018年6月,全省已有环境资源审判庭7个、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合议庭32个、环境保护巡回法庭3个。同时,全省推进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改革,成立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申请开设环境诉讼资金账户等。

  白皮书显示,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广东法院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6.3万余件,收、结案总数居于全国前列。其中,涉资源类案件占比较高,占各类环资案件受理总数的95.6%。部分环资案件呈现明显地方特色,如乱砍滥伐林木犯罪在粤北地区高发,环资民事、行政案件则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惠州五地法院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占到全省同类案件收案总数的85.9%。

  同时,广东环境资源案件在主体、行为、因果关系等方面呈现复杂性,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点多面广、类型多元,受案范围包括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案件、涉碳排放、节约能源和绿色金融等涉气候变化司法应对案件,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继广州海事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创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先河、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之后,广东法院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87件,其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66件。

  广东省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广东法院将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裁判规则,通过专业化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动绿色发展,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保障水平。

  部分典型案例:

  无资质却收购大量玻璃碎片转卖

  被判污染环境罪获刑三年三个月

  陈某某是废旧物资回收从业者,自2016年7月起,其多次在承租的佛山市顺德区某村基围边大量堆放收购回来的节能灯玻璃碎片,并将节能灯玻璃碎片转卖。2017年1月,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杏坛分局现场起获节能灯玻璃碎片1767.98吨。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陈某某堆放的节能灯玻璃碎片属于危险废物。经核算,本次环境损害数额共计4788656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4562156元,应急处理费用3500元,事务性费用223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支付了部分应急处理费用,予以从轻处罚。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判决: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等。

  法院表示,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弃危险废物。本案中,陈某某露天大量堆放属于危险废物的节能灯玻璃碎片,严重污染环境,已经构成犯罪且达到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应依法惩处。

  楼下水泵房有噪音每晚只能睡2小时

  经诉讼房产商须噪声整改并昼夜监测

  莫某某一家于2007年6月购买了某知名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住房,入住后发现楼下架空层水泵房运转时产生的低频噪音严重影响生活,每晚只能睡2小时。莫某某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的噪声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涉案水泵房的噪声值已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一级标准。莫某某起诉请求开发商迁离水泵房及相关设施,或换取同等规格、同等面积的住房,并支付测试费35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水泵房的噪声值已经超过国家标准,构成噪声污染,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房产公司迁离涉案水泵房的水泵及相关设施,支付测试费3500元。房产公司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房产公司支付测试费3500元,驳回莫某某其他诉讼请求。莫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促成调解协议,进行噪声整改,完工后进行昼夜检测。

  法院表示,因住宅楼的水泵房、电房等规划设计不合理、安装不规范或设施老化等产生的低频噪声问题,已成为困扰城镇居民生活的城市病。目前,国家对社会生活的低频噪声没有明确的检测标准。本案的顺利解决是法院引进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参与案件审理的有益尝试。

  排污浓度超标被罚4.5万

  拒不改正拖延22天共被连续按日处罚99万

  2015年4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领创公司进行环保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浓度超标。该委员会于同年5月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复查时,废水中污染物浓度仍旧超标。同年8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4月违法排污行为罚款4.5万元。同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5月5日至5月26日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罚款金额人民币99万元(不含先前所罚的4.5万元)。领创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处罚决定。领创公司逾期未提起行政诉讼,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认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查明领创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人居环境委员会催告,领创公司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人居环境委员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

  法院表示,违法排污应当依法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予以更严厉的惩治。本案中,领创公司因违法行为行政罚款原为4.5万元,但因其未依法改正,导致按日连续计罚的罚款数额上升到99万元,该公司为其违法排污行为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本案警示违法排污者应考量违法成本,督促其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