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新与霖磐镇桂东村第四经济联合社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承租该村新洲26亩土地,合同约定用于发展种植或其他正当经营。后被告人刘某新伙同刘某波、刘某生及同案人刘某鑫、刘某填、刘某海、刘某芳(4人均另案处理)合股投资,非法占用该耕地建设砖窑(刘某新出资36万元,占30%;刘某波出资18万元,占15%;刘某生出资12万元,占10%),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揭阳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11月18日认定,该砖厂位于霖磐镇桂东村新洲地段中部,总占地面面积23.35亩,均为违法占地。地类为:耕地面积23.07亩,未利用地面积0.28亩。其中作业区耕地13.59亩(不占用基本农田),原耕作层已完全被覆盖,地面已经完全固化或硬底化,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某新、刘某波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2日,刘某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主动交代与他人合作砖窑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2017年4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刘某波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刘某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点评: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有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占用草原也可能构成本罪。本然适用自然人犯罪,但单位可以犯本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本罪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本罪名追诉起点为:非法占用并毁坏基本农田数量为五亩、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数量为十亩,其它林地为十亩。对同时占用并毁坏不同类项林地的,只要其中一项的数量达到追究起点一半,总数量达到该项追究起点数量即应追究。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并毁坏草原行为,也按本罪追究,起点为20亩,特定情况下可以为10亩。非法占用耕地的方式包括: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非农业建设。
本案中刘某等人未经批准,以建砖窑形式在耕地上进行非农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的规定和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应当经过批准的规定,其违法行为造成耕地(非基本农田)13.59亩受到毁坏,非法占用并被毁坏的面积超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的追诉起点10亩,属于“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根据他们毁坏的耕地数量和其它犯罪情节,罚当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这是正确的。
点评者:市律协刑法委主任、圣桥律师所律师邱瑞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