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正式发布“土十条” 指出珠三角可开展防治先行区建设

  备受关注的“土十条”——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昨日终于由国务院正式印发,这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业内普遍认为,土壤污染主要存在三大问题:家底不清、法规不明、修复资金缺乏。而“土十条”对这些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提出了我国土壤治理的目标,将广东韶关、湖南常德等6个地区列入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年底启动建设,争取到2020年,先行区的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土十条”出台后,广东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落实,而且也正在制定广东的配套措施。此外,记者也了解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广东未来5年内拟将实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分级管理,其中对于建设用地,将根据清洁污染情况分为优良差三个级别,“差地”原则上不能建设住宅。这与“土十条”中分类治理的理念一脉相承。

  文/广州日报记者杜娟

  目标

  本世纪中叶土壤全面改善

  “土十条”对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明确目标:

  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对于“土十条”的目标,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可能简单地全部治理,只能控制污染蔓延,对需要利用的土地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工业地块搬迁后的治理和农用地污染控制和治理将是未来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重点。”

  此外,“土十条”还提出,要建设综合防治先行。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和贵州省铜仁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可因地制宜开展先行区建设。

  信息

  须定期公布土壤环境状况

  “土十条”对检测我国土地环境状况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同时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

  对于土壤污染的数据,以前都属于“讳莫如深”的资料,甚至认为属于“国家机密”。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在2014年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是首次公布的土壤环境“家底”,但不少业内人士仍然认为,该调查时间跨度大,调查方法不统一,调查精度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需要。为此,“土十条”明确,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尽快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值得关注的是,“土十条”同时强调,要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要求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地级市(州、盟)土壤环境状况。

  立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望出台

  “土十条”对我国土壤污染的立法进程提出明确时间:

  要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

  2016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2017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

  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专家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尚没有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法规,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主要分散体现在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农业类法律法规之中,由于这些规定缺乏系统性、针对性,亟需制定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律,以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

  根据全国人大环资委安排,土壤污染防治法拟在2016年内进行两次内部初审,2017年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提请和审议的任务。

  资金

  设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土十条”对我国土壤污染的修复责任提出明确规定: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以城市更新为例,“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居住用地的话,原来的业主单位需要对土壤进行评估,如果有污染,就需要进行修复,这些费用均由原单位负责。

  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

  在土壤污染修复中,曾有估算称,我国的土壤污染修复资金是以万亿计算。那么,这些巨额的修复资金从何而来呢?“土十条”提出,中央财政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此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责任方面,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省(区、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此外,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前,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