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汪次安 刘伟林)始兴县居民邱某某在其承包经营的新华书店里非法出售铅制气枪子弹,被始兴县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不服这一判决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韶关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4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对邱某某经营的新华书店例行检查,当场查出75盒铅制的气枪子弹(共2600发)、一包重约30斤的细铁砂、一包重约40斤的大铁砂。经鉴定,该2600发子弹形物品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的民用气枪铅弹。2016年5月20日,始兴县检察院决定对邱某某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供称,气枪子弹是其在原供销社工作时留下的,因其不知道铅制气枪子弹是不可以买卖的,所以就拿到店里来出售了。

  始兴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对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某认为量刑过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韶关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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