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约定税后年薪800万日元(约52万元人民币),日本籍男子宫先生在中山市某公司上班一个月后就遭拖欠薪水,也没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工作3个月后,宫先生从该企业离职,后要求企业支付4月和5月的薪水及交通费。宫先生去年10月起诉到中山市第二法院,6月28日,该院通报了这起涉外劳务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
日籍男子入职企业做高管,3个月就被解雇
宫先生向法院起诉称,他2016年3月1日入职中山某零部件制造公司任工厂总经理一职,年薪为税后800万日元。合同同时还约定,公司提供宫先生每年两张来回香港或大陆至东京的飞机票及机场到家的交通费用。
好景不长,宫先生只干了2个月就收到公司通知,将会在5月31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宫先生工作到最后一天就离开了,公司没有支付他4月和5月的劳动报酬和中国往返日本的交通费,只是在2016年6月24日支付了75美元(约6425日元)。
对此,该零部件制造企业称聘用单位和聘用协议盖章的并不是同一个企业,应该是某科技制品厂聘用了宫先生,他的工资也应该由该公司支付。
2016年10月24日,宫先生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市劳动仲裁委以宫先生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天,宫先生起诉到市第二法院。
一份合同两个东家,他能否证明劳务关系?
宫先生向法院提供的聘用协议首页反映,聘用方为中山某零部件制造公司,受聘方为宫先生,双方约定协议由中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国法律予以解释。而在合同末页,聘用方有行政总裁陈某签名,盖章却是中山某科技制品厂有限公司。
同时,宫先生还向法院提供了两张费用报销单,其中一张反映宫先生中国至日本交通费用72129日元;另外一张报销单的报销费用为宫先生4月和5月的工资都是66.7万日元,合计133.4万日元,这两张费用报销单的备注处都有“陈”字样签名以及行政人员李某的签名。
离职后遭遇欠薪,宫先生还曾发送邮件要求陈总裁按照约定及遵守签字确认过的报销单,在2016年9月9日前支付他2016年4月和5月的工资,否则将采用法律手段。2016年9月7日,李某向宫先生发送邮件称将在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工资。
诉讼过程中,某零部件制造公司承认宫先生主张的工资数额,但并不承认宫先生为该企业工作。
法院结合现有证据,支持原告诉求
中山市第二法院认为,涉案的聘用协议约定协议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且依照中国法律予以解释。根据约定,这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进行裁决。宫先生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宫先生受该公司雇佣。该零部件制造公司虽不确认,但没有提交依据予以反驳,鉴于宫先生为日本国公民,而且他没有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法院认定宫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该公司有没有拖欠宫先生薪酬和交通费?法院认为,宫先生提供了邮件翻译以证实,公司对邮件内容翻译表示不确定,经法院充分说明并询问后,该公司仍没有明确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法院对邮件内容翻译确认,认定公司没有支付宫先生相应的劳务报酬和交通费。
近日,中山市第二法院一审判令该零部件制造公司支付宫先生2016年4月和5月劳务报酬合计人民币80467元,交通费4698元。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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