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安5岁男童超市内试骑滑板车撞伤购物者 父亲被判赔偿3千)

  5岁男童在超市里试骑店里的滑板车,将一名顾客撞伤。经二审法院调解,男童父子赔偿了伤者3000元,超市赔付了800余元。

  2016年10月6日晚,梁某在西安市北郊一超市购物,从收银台返回购物区核对商品价格时,与一个正在试骑滑板车的5岁男童小明(化名)相撞,致梁某倒地受伤。他先后在多个口腔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1、21牙隐裂,22冠折,医疗费4177.9元。因赔偿协商未果,梁某将小明和其父亲张某、超市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707.9元。

  未央法院审理认为,小明在商场内骑行滑板车时将梁某撞倒致伤,作为实际侵权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其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即张某承担责任。张某自认儿子在商场内骑行滑板车好几圈,超市作为管理者,明知孩子较长时间骑行,未能及时制止,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原告梁某在商场内活动属于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正常活动,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3502.32元,超市赔偿原告875.58元。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经西安中院调解,被告张某父子赔偿原告3000元,超市赔付875.58元。

  办案法官提醒,《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并未尽到自己的义务,管好自己的孩子。这不仅对原告造成了伤害,还对小明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审理中,据张某讲,此事之后,小明晚上睡觉经常被噩梦惊醒,哭闹不止。因此,作为父母,一定要管教好自己的孩子,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所,一定要时时密切关注孩子的情况,谨防孩子受伤或伤及他人。同时,公共场所应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大型商场、超市人流较大,管理人员一定要做好基本安全保障事宜。如地面有洒水要及时清理、悬挂物和高处放置物要摆放妥当、大型试用商品试用时要有人陪同、电梯和楼梯处要张贴警示标识、全方位安装监控等,以便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