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随着“日租房”“胶囊公寓”等的出现,给出租屋安全带来隐患,旧的规定也难以适应新情况。12月25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草案中明确,出租屋每个卧室或者起居室(厅)居住使用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五平方米。

  出租屋居住空间以一间卧室为最小单位

  受旧城区改造、房价提高、市场需求推动等因素的影响,“群租房”“时租房”“日租房”在广州有抬头蔓延之势,并以“房中房”“床位房”“时租日租房”“胶囊公寓”“太空舱”等形式单一或混合存在,这些“群租房”的出现,恶化了市民的居住环境,影响了附近居民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引发了邻里纠纷,又带来严重的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结构安全甚至涉恐涉暴等诸多安全隐患问题。

  为此,草案明确了出租人的义务,规定用于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结构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个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信息登记系统。

  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居住空间的一间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且每个卧室或者起居室(厅)居住使用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五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同时,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出租人还应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承租人也能享受系列公共服务

  目前,广东省、广州市正在加快推进购租并举住房制度。没有本地户籍的租户能否享受当地的公共服务?草案在承租人权利方面单独列出一条予以明确,规定:承租人享有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据了解,广州市此前已印发通知,提出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符合市及所在区积分入学安排学位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就读,具体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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