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泥头车,很多人都会第一时间联想到那种车身脏兮兮、载满沙土还一路飘洒、马路上我行我素的“大家伙”。
元宵节刚过,蜀黍发现路面上“泥头车”超载撒漏等交通违法行为有上升趋势,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同时给道路交通埋下了安全隐患。为此,交警机动巡逻大队通过先期摸查掌握的情况,上路检查“泥头车”。
短短三天时间,就在市区查扣了8辆严重超载撒漏的“泥头车”,有效打击和遏制了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今年以来,“泥头车”货物飘洒造成的交通事故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今年1月21日,高三学生小鹏正准备乘坐公交车去上补习课,突然,一辆“泥头车”轧飞的石块正好击中他的脸部,导致他下巴受伤骨折。
经诊断,小鹏的下巴出现一道几厘米长的伤口,并且牙龈脱离,下颌骨骨折。
那么,泥头车违法上路有哪些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
运输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等散体物料、废弃物等大(中)型货运车辆在城市中心区域范围内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上述项目运输的车辆应当实行车厢全密闭化,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
泥头车对车厢不实行全密闭化,撒漏渣土、抛洒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撒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大面积污染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以及运输车辆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等行为的,除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半年内不予核发备案证;再次发生的,一年内不予核发备案证;第三次发生的,两年内不予核发备案证。
交警部门呼吁:
一、施工单位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必须到市余泥渣土管理所申办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并与符合要求的泥头车车主签订运载协议。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出入口铺设混凝土路面,配套三级洗车沉淀池及高压冲洗设备等设施,确保驶出工地的运载车辆整洁。
三、上路行驶的泥头车需年审检验合格,办理有效保险,并持有《道路交通运输许可证》及《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等相关证件。
四、上路行驶的泥头车必须按要求进行车厢全密闭,车后栏板扩大号牌清晰、反光标识完好、车轮车厢保持干净整洁、不得超速超限。
共同规范泥头车的行驶秩序,让汕头交通更安全,城市环境更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