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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出台

2016年05月17日 09:28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家轩)16日,由保监会、财政部印发的《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正式对外发布。《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开展实践探索。

  为顺利推进《实施方案》落实,前期国内45家财产保险公司已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此来整合行业承保能力,搭建业务平台,共同应对地震灾害。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巨灾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城乡居民住宅遭遇地震来设置。为何会以此为突破口呢?

  “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是目前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国灾害种类繁多,地区差异显著,一步到位建立涵盖多灾因的巨灾保险制度难度较大。考虑到我国地震灾害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且地震巨灾保险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因此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符合我国当前实际。

  《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方面,运行初期会按城乡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

  在赔偿方面,初期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即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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