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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特大传销系列案一审宣判 72人入罪领刑

2016年01月08日 20:48 法制网-法制日报  评论(人参与

  以互联网络为依托,传销组织采取网络聊天交友等手段将被害人骗到窝点后,随即将其身份证件、手机、银行卡等洗劫一空,再通过“洗脑”、殴打等各种手段胁迫被害人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甚至将一名不愿加入的女士被害人殴打致死。

  日前,作为湛江市乃至广东省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跨省传销系列案——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特大传销系列案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赤坎、遂溪、麻章、坡头、开发区等五个基层法院同一时间作出一审宣判,共有来自江西、贵州、云南、重庆、四川、湖南、湖北、广西等地的72名被告人分别入罪领刑。其中,有三名被告人同时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层级组织清晰人员架构固定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案是湛江乃至广东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跨省传销系列案,共有75人涉案(有3人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江西赣州人。自2014年12月份开始,刘某某等人打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旗号,在湛江市区设立窝点,大肆开展非法传销活动。2015年4月,该组织安排部分成员到福建省福州市开展非法传销活动,以扩大组织规模和获取更多利益。截至2015年5月,该传销组织已在湛江和福建省福州市设立传销窝点共十余个,发展传销成员超过120人。

  该传销组织由助理、代理、主任、经理、高级经理5个层级组成,三级层级以上的20人;其中,刘某某系高级经理级别,徐某某系经理级别。本案传销组织在引诱、胁迫88名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的过程中,按照该组织一贯的发展新人流程和模式,实施了抢劫、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抢得资金212654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1人死亡。

  2015年3月6日上午,被害人何某(化名)被传销组织一网名为“彭娟”的成员以恋爱为由,诱骗至湛江。在被告人汪某的协助下,组织一女性成员钟某某(另案处理)与何某相见,并将何某带至湛江开发区一传销窝点。

  何某进入房间后,顾某某等人对其进行了控制、威胁、恐吓和殴打,抢走其白色苹果手机iPhone4S、现金人民币525元、银行卡3张。何某被强迫说出银行卡密码后,被拘禁在窝点内。自6日至14日,徐某某、顾某某、汪某、邹某某、王某某、甘某某、唐某先后8次提取了何某银行卡存款,共计158889元人民币,并存入由刘某长使用的、在谭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何某在窝点内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接受上课、观看传销培训视频。15日,何某由于不同意加入传销组织,被徐某某等3人强行送其坐火车离开。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刘某某、徐某某、黄某某、顾某某等72人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的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构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层级在三级以上,且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是传销组织的管理者,其对该传销组织的犯罪行为起组织、领导作用,传销组织成员均按照传销组织相应规定、固定流程对本案13名被害人实施抢劫和非法拘禁,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中均为主犯,故应对本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负责。被告人汪某、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与被害人岚某某的死亡有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汪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刘某某和黄某某同样犯上述四项罪名,被判处执行无期徒刑。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余67名被告人按其所参与罪行定罪量刑,分别获判15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女子不愿加入传销被殴打致死

  2015年2月,该传销组织男性成员曾某某假装女性身份,添加被害人岚某某(化名)为QQ好友,并开展网上聊天活动。同时,传销组织又安排女性成员与岚某某进行电话联系,诱骗其前来湛江。3月11日,“撑杆大主任”顾某某使用假名承租了湛江市赤坎区一出租屋作为传销窝点,供汪某等人居住和发展新成员使用。

  4月中旬,岚某某同意前来湛江。曾某某将该情况层报至被告人万某、顾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根据徐、刘二人指示,顾某某安排陈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接人”(即将被害人接到传销窝点),安排被告人唐某负责“压人”(即在窝点对被害人进行控制并抢走其随身携带的财物);万某安排被告人彭甲(彭甲、彭乙非真名,作区别用)与陈某某接头并一起“接人”。

  当月18日下午16时许,陈某某、彭甲将岚某某接至指定的传销窝点。岚某某进房后,被事先在房内守候的被告人唐某、彭乙、姚某某、蒋某某、邓某某、梁某某按倒在地。岚某某反抗,却被彭乙用毛巾捂住嘴巴,被唐某用拳脚殴打,抢走其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财物,还强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唐某、陈某某、彭甲离开窝点。当天23时许,汪某回到房间,并安排好彭乙等5人看守,防止岚某某逃跑。

  19日早上6时许,岚某某欲乘起床上洗手间的机会逃跑,但却被看守人员发现并控制,还遭到了汪某、彭乙的殴打:彭乙在控制其过程中打了岚某某几个耳光,汪某用脚踢了岚某某头部。由于岚某某拼命反抗,汪某便电话联系顾某某说“新人”“跳”(指反抗)得很厉害,顾某某便让汪某通知其他家的主任过来帮忙“教育”“新人”,汪某便通知了黄某某。黄某某到后,用拳脚和充电宝对岚某某身体和四肢进行了殴打,汪某也再次用脚踢了岚某某头部。9时左右,汪某和黄某某离去,彭乙等5人继续看守。

  看守期间,岚某某因大面积软组织挫伤而休克死亡。惨案发生后,刘某某指示顾某某带领组织成员逃离现场;顾某某、万某等人清理现场。之后,传销组织分批离开湛江,转向福州设立传销窝点,继续发展下线。

暴力取财在先发展成员在后

  记者了解到,层级组织清晰,人员架构固定是该传销组织的一大特点。该传销组织分层级组成,共分5个层级,自低至高分别是助理、代理、主任、经理、高级经理。

  据介绍,该组织的层级划分依据发展新人人数计算,刚加入的成员直接成为助理,助理发展2人成为成员后升为代理,代理发展10人成为成员后升为主任,主任发展64人成为成员后升为经理,经理发展393人成为成员的升为高级经理。

  层级结构是传销人员计酬和返现的依据,成功发展一名成员,助理可得提成525元,代理可得700元,主任可得1050元,经理可得1470元,高级经理可得1820元。在相对容易“晋升”的层级管理结构和相对容易获取的经济利益的控制和引诱下,原来部分被害人加入了组织,并以成员的身份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组织,扩大传销组织规模,获取更大利益。

  另外,为方便工作开展,上面领导在所有主任中选一名主任为“撑杆大主任”,下面所有主任有情况都向该“撑杆大主任”汇报,再由其集中向上面经理汇报。“撑杆大主任”由每个主任轮流担任。

  记者了解到,该组织采取网络社交搭台,线上线下互动的手段引诱被害人参加传销组织。

  “该组织发展以互联网络为依托,对被害人实行欺瞒诱骗。该组织成员在网络虚构异性身份,以介绍工作、恋爱交友、游玩湛江等方式,想法设法将被害人从外地诱骗至湛江。如果被害人愿意电话联系,传销组织则安排女性成员与其‘聊天’,以诱骗被害人前来‘相见’;如果被害人答应从外地来到湛江(或去到福州),传销组织则安排女性成员与被害人见面,并将其带到传销窝点。”湛江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被害人到达传销窝点后,由该窝点成员以及其他窝点的主任通过控制、威胁、恐吓和殴打等方式,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身份证、手机和银行卡等财物,强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由该传销组织2名以上主任级别成员取走卡内资金。

  之后,该组织成员将被害人关押在窝点,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上课、观看关于“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视频资料的形式强迫被害人接受传销培训,从而引诱、强迫被害人购买“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加入组织。被害人以每套产品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购买至少一套产品,才能获得加入公司的资格。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加入传销组织,则被强行送其离开。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案72名被告人中,30岁以下(含30岁)的66人,其中90后38人,年龄结构集中、年轻化特点明显。所有的被告人曾经也是传销活动的“被害人”,但是传销活动更“稳定”的“晋升”空间、更“快捷”的取财之道,与年轻人对事业、感情的强烈追求一拍即合,加之初入社会的年轻人往往社会阅历不深、辨别能力不强,更是容易误入歧途,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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