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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建筑业企业不买工伤保险 住建局不发施工许可证

2017年06月28日 11:20 东莞时间网  评论(人参与

  东莞时间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障局获悉,东莞市拟对东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出台新规,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从2017年9月1日起,凡承建东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住建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建筑项目基坑工程可以单独作为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工程合同造价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费。承建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障部门以工程合同造价(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它工程合同)的20%为缴费基数(市政道路工程按15%),1.3%为费率,核定该项工程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合同确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该施工项目参保关系有效期,提供《建筑工地缴费清单》,连同《参保登记证明》一并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可一次性交纳参保费用

  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凭《建筑工地缴费清单》《参保登记证明》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除经住建部门证实建筑工程项目未施工之外,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均不予退还。

  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交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参保登记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征求意见明确,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样须按本通知规定为工程项目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纳该工程工伤保险费。

  建筑企业须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如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作业人员,建筑业企业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工程项目竣工前)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现场调查核实,有需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施工作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办理参保手续或未足额缴纳保险费  将作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手册

  对建筑行业实行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政策,还将实行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建筑业企业拒不为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推诿、隐瞒职工受伤事实阻挠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调查取证的,社会保障部门将情况通报市住建局处理。

  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住建局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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