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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妨害公务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酒后暴力抗法占三成

2018年07月20日 08:2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钟紫薇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钟紫薇

  企图非法倾倒垃圾,途中见城管查处非但不停车配合,还连续冲撞五部拦截的执法车辆;摆生日宴本是喜事,却因结账问题与菜馆人员发生冲突,还和宾客借着酒劲拉扯、抓伤到场处理的民警……

  昨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了妨害公务罪典型案例。据统计,该院自2016年以来共受理此类案件35宗51人,其中11宗16人发生在酒后。对此,该院建议广大群众应增强法制观念,勿因一时气愤不计后果,蔑视和挑战执法权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一

  驾车意欲非法倾倒垃圾

  遇城管查处连撞五辆执法车

  2017年11月6日1时许,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在常平镇对非法倾倒垃圾的车辆进行查处时发现,徐某刚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车有非法倾倒垃圾嫌疑,执法员马某接到指令后即驾驶执法车跟踪调查,徐某刚发现执法人员跟踪后马上加速驶离。马某见状一边加速超车欲截停徐某刚,一边通过扩音器表明执法身份并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徐某刚不予理会直接冲撞执法车辆后逃离现场。

  随后执法人员在附近路段用执法车辆“一字排开”设置路障进行拦截,并用扩音器示意徐某刚停车接受检查,徐某刚无视指令驾车加速强行撞开执法车辆逃脱。执法人员吴某等继续驾驶执法车跟踪至深圳市光明新区时,执法车又被拦截和打砸。徐某刚等人冲撞拦截执法车的行为致使五辆执法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

  2018年1月25日,徐某刚到公安机关投案。法庭上,被告人徐某刚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徐某刚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徐某刚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徐某刚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案例二

  “寿星公”借酒劲袭警

  与多宾客共犯妨害公务罪

  据该院统计,2016年以来受理的35宗共51人妨害公务罪案件,有11宗16人是发生在酒后,占该类案件的三成。其中一宗案件就是被告人摆生日宴时因结账问题和菜馆人员起冲突,最后还和宾客对接警的民警和治安员动起了手,最终6人锒铛入狱。

  2016年9月16日中午,肖某雄在东莞市凤岗镇某酒店摆生日宴,宴请唐某强等人吃饭。中午2点左右,肖某雄因结账问题与该菜馆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及冲突,派出所接到菜馆工作人员报警后由民警曹某带领治安员徐某前往。曹某等人到场后,要求双方停止争吵一同前往派出所处理,随后双方发生了拉扯。双方拉扯过程中,曹的警服多枚纽扣被拉掉、胸部及手臂被抓伤,治安服多枚纽扣也被拉掉,胸部及手臂被抓伤。经法医鉴定,曹某、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庭审时,6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并对自己酒后情绪过激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雄、唐某强等6人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视六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

法官说法

  勿因一时之气愤

  蔑视和挑战执法权威

  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李哲表示,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捆绑、殴打等;上述中的“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破坏名誉等相威胁。

  李哲表示,近年来妨害公务类案件不时发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时,经常受到执法对象的谩骂、侮辱、诽谤,甚至是暴力袭击,这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的执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与尊严,是对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严重挑衅。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执法者规范执法行为,让群众在面对执法时感受到公平公正和文明尊重,也要被执法者配合执法,共同营造良好文明的执法环境。”李哲建议,社会民众应增强法制观念,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因一时气愤不计后果,蔑视和挑战执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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