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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吸毒男子暴力抗法将民警咬出血被判刑

2016年09月28日 07:19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周泽锋 秦达惠)不仅高举石头以示抗法,还跳河逃走甚至咬伤民警手腕,惠州男子潘某在民警执行公务时上演一出“闹剧”。最终,龙门县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今年32岁的男子潘某在2010年7月曾因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今年3月3日11时30分许,被害人阿龙到龙门县公安局派出所报警,称其驾驶的出租车被一名男子无故踢坏车门,要求处理。民警了解到踢坏该出租车车门的男子是被告人潘某,遂找寻潘某进行调查。当天16时许,谭某到派出所报案,称其朋友可能遭到潘某殴打和非法禁锢,4名公安执法人员接报后驾乘警车前往现场处置,但潘某不配合调查,高举石头以示抵抗,被公安执法人员制止后,潘某跳进路边小河企图逃跑,现场执勤民警钟某追上潘某并对其采取强制约束措施,潘某反抗并用牙齿咬伤钟某的右腕。后公安执法人员合力将潘某制服,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咬伤公安民警钟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民警钟某回忆说:“为了防止他逃跑,我也直接跟着跳进小河,从后面抱住他,在反抗中他拉着我的右手并用牙齿不断撕咬我的手腕,当时他咬住我的手腕10多秒都不肯放,我的右手手腕处已经出血。”潘某则供述自己吸食了冰毒情绪比较激动,因此才会咬伤民警。

  龙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被袭击的人民警察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潘某在刑满释放的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龙门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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