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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瓶颈 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难题待解

2016年03月09日 10:09 证券时报  评论(人参与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今年两会期间,在一个由业界专家和学者担纲的互联网金融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杨东称,互联网金融本质应该是人的解放,其重要意义不亚于文艺复兴。

  他分析说,文艺复兴促成资本主义繁荣,有了工业革命、有了技术手段,帮助生产力的解放、促进制度形成,但是并不彻底。“互联网金融在技术手段上帮助人类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二次解放,使每一个普通人都能享受到金融服务。”杨东表示,互联网金融实际上就是基本生产生活中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品,是真正的普惠金融。他认为,e租宝事件暴露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失,“不是不想监管,而是拿什么监管?我们需要重构新的监管理论和体系,审视它、掌握它真正的规律和规则。”他认为,未来监管单纯靠功能监管并不够,还必须有行为监管。

  他举例说,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英国提出行为监管就是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首先是对产品进行监管,其次是对销售过程进行监管,第三是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第四是对平台本身进行监管,第五是对监管体制进行重构,尤其强调以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为主。“行为监管比功能监管更加重要,在未来监管体系发展当中,必须和新的技术结合起来,这样肯定会使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更加彻底,更加信息化和去中介化。”他同时强调,只有依据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使金融本质回归,并且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受益,这样的模式才是互联网金融。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要静下心来明辨真伪。“很多所谓的P2P机构是没有发展潜力的,就其核心业务来讲,与传统机构相比没有真正优势。但BAT为什么有优势?因为他们有很大的流量,在这个大流量基础上搞大数据、云计算才有可能性。”他强调,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不要忘了按照金融业的市场化规律去监管。

  目前业界普遍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当前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既怕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又希望不断创新突破,因此希望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制度层面的改进:首先应明确可开展的业务范畴。此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负面清单制的方式发布,为已经呈现在业内视野的业务模式有所明确,但对于未来的创新模式、创新产品等缺乏有效指引,对于正在研发阶段的模式或产品的要求不够明确。

  其次,对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结合进行相关政策支持。目前互联网公司与金融行业的业务模式结合缺乏更为前卫的创新性,只有对传统的监管制度进行改进,才能更好地促进创新发展。

  第三,加大支持对实体经济发展有益的机构。业内人士指出,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不能单一看待,有些网贷平台可能只是提供了市场流动性,另一些则可能对化解产能过剩等有促进作用。因此,对于有益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例如给予补贴和税收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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