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为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问题,《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还规定对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在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的重大政策突破。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保障。

  焦点关注

  焦点一:住宅停车有哪些新变化?

  所在镇、街道应指导协调住宅停车费

  此次《条例》规定价格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未按照议价规则制定、提高停车费的,将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住宅小区停车位(资料图片)住宅小区停车位(资料图片)

  车位租售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不可“只售不租”

  近几年,部分住宅区开发商对住宅建筑区划内的规划车位、车库采取“只售不租”手法,业主面临不买车位就无位可停的情况,也存在个别住宅小区无视业主优先权随意将住宅区车位出售、出租给非住宅区业主的现象。

  为确保土地规划用途落到实处,《条例》开创了国内第一个以行政权介入限制开发商“只售不租”行为的先河,避免了业主只能通过司法诉讼、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条例》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越秀区某小区停车位紧张,业主需刷卡停车(资料图片)越秀区某小区停车位紧张,业主需刷卡停车(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