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停车行为可能计入信用记录
在停车场行业中,也曾出现停车场管理单位和部分车主抱怨的部分车主“停车乱”问题。部分车主将车辆乱停乱放,给停车管理单位带来管理压力,也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区秩序。为此,《条例》对车主停放行为也作了专门规定:
车主停放路外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时,要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要正确使用设备,不得损坏相关设施、设备,不得驾驶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公共、专用和临时停车场,不得私设地桩地锁,不得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车主不遵守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各部门逐步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车主违规停车行为可能产生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提醒:请规范停车
市交通部门温馨提醒:广大车主在城市道路泊位停车时,要遵守“两允许、三按照、四不”:
1。“两允许”:在允许时段、按允许车型停车;
2。“三按照”:按照规定标准缴费、按照标示方向停车、按照规定使用泊位设施;
3。“四不得”:不得损坏泊位设施,不得违规占位,不得设置障碍,不得擅自划设或者铲除泊位标线。
停车时,如遇到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情况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请广大车主积极配合,及时驶离,另寻场所停放。
信息时报记者 郭苏莹 通讯员 交通宣
编辑:Rav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