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张静霞

  又到岁末,劳动者开始关注年终奖了。今天(29日),广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广州市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18年)》。

  在今天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一家公司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日,开始在全公司发年终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该离职员工状告索要年终奖后,法院判决企业应支付2.2万元年终奖。

  符某早在2013年3月便入职广州市某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动变速箱公司”),自动变速箱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

  次日,也即2017年1月20日,自动变速箱公司根据2017年1月16日审批的《2016年末在职激励金》向在职员工发放2016年度的“在职激励金”,以公司2016年度业绩为考量因素,基本计算方式为劳动者2016年度出勤率×基本工资×月份。

  然而,自动变速箱公司没有向符某发放在职激励金。符某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自动变速箱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在职激励金”及其他请求,仲裁裁决驳回符某仲裁请求。符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符某的诉讼请求。符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自动变速箱公司支付2016年度在职激励金22000元给符某;驳回符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自动变速箱公司在本案中发放的“在职激励金”,实为年终奖金。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过年终奖激励劳动者的情形不在少数,年终奖的有无以及数额,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

  实践中,常因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必须在职为由,拒绝对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引发此类纠纷。

  法官称,如果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请求支付,应予以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金。

  本案中,综合“在职激励金”的构成、计算方式、分配方案形成时间等分析,计算标准是以2016年度公司业绩为考量因素,计算方式考虑的是2016年12月仍在职的员工出勤率,分配方案形成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早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17年1月19日。

  而本案中,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发放“在职激励金”的时间仅相差一天,故符某应属核发“在职激励金”的对象。

法官:离职员工能否拿年终奖关键看约定法官:离职员工能否拿年终奖关键看约定

  在广州法院作出的一些涉年终奖类案件的判决中,有关办案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对于年终奖问题,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年终奖的规定。

  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今天表示,年终奖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年终奖的明文规定。

  从劳动法角度看,年终奖是一种奖金,员工离职后能不能拿到年终奖以及能拿到多少,有赖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企业与工会间集体合同的约定,以及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吕航 实习生 郭栩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