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黄怡 通讯员 粤纪宣 在强力反腐的背景下,官员如何跟企业、商人交往?勾肩搭背不对,谈商色变也不对。昨日,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 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实施,规范政商“亲”“清”交往,要求营造亲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

  2014年2月,中央巡视组曾指出,广东“一些领导干部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等问题突出,要求认真研究、加以整改。省委、省政府对此问题高度重视,省纪委省监察厅经过一年多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数易其稿,组织起草了该《意见》。

  破解官商勾结

  为官不为等问题

  《意见》共六章三十条,重点着眼规范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交往。省纪委表示,《意见》立足解决问题。文件起草自始自终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力戒正确而无用的条款,力求出台一条管用一条,着力破解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

  《意见》要求,政商之间要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意见》尽可能全面地列出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给政商交往提供一张“明白纸”。

  官员调研可由企业提供工作餐

  《意见》对一些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比如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定期深入企业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健全完善重点企业挂钩帮扶机制。

  到 企业调研能接受吃饭的安排吗?《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应邀参加企业符合规定的各类活动,可以按照有关差旅规定在企业所在地 用餐或者由企业按照当地公务接待标准提供工作餐。”《意见》还规定了应当优化政务服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减负等。

  行贿企业及其负责人

  将进入“黑名单”

  《意 见》称,将建立守廉激励和失廉惩戒机制。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记录的企业,依法依 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对不廉洁企业或者有行贿记录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政治荣誉或者给予政治安排。

  《意见》明确,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违反《意见》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1.不得向企业及其负责人借钱借物

  《意见》中政商交往的“负面清单”也相当详细,明确为几大类。

  首 先是钱财来往,规定不得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等财物,也不得由其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以本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不得以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意见》规定,不得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 。不得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到企业任高级职务

  “负面清单”还包括了对配偶、子女等的要求。《意见》规定,领导干部不得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不得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不得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 。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 减少对企业影响

  除 了禁止收取利益,也有多项“负面清单”的内容指向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意见》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禁止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 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 为、慢作为。

  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应当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 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 的行为。

  4 。企业不得为官员配偶子女代持股份

  《意见》也明确了,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机关单位工作 人员交往中,不得谋取非法利益。包括不得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赠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此外,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为机 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不得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不 得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