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谢碧娟 严明珠) 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经有关部门的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梅州市丰顺县法院近期发现,一些当事人当初草率结婚或离婚,双方仅凭私下签订的一份协议,便以为自己完成了结婚或离婚手续,没想到,这给日后生活带来了诸多麻烦。

  案例1

  15年前“离婚”

  再婚才知自己还没离

  2016年4月29日,年近40岁的阿兰行色匆匆地走进了丰顺法院汤南法庭,她手里拿着一份15年前与丈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请求法庭给予确认。

  原来阿兰是丰顺县人,2000年21岁的她外出打工时,认识了比她大三岁的四川籍男子阿强,两人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8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婚后不到半年,由于生活习惯的差异,两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

  2001年2月,两人决定协议离婚,于是他们草率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后,便分道扬镳。随后,阿强便回了四川。直到2016年4月,阿兰与男朋友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才得知自己与阿强并未真正离婚。于是,心急如焚的阿兰跑到丰顺法院汤南法庭起诉离婚。

  法庭工作人员在了解清楚情况以后,耐心地向阿兰释法说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阿兰应当到阿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听完法庭工作人员的解释后,阿兰感慨:“不懂法,误事啊!”

  案例2

  “结婚”22年 起诉“离婚”才知自己未婚

  阿清是个客家姑娘,因为家庭原因,小学毕业后她就辍学了。1990年,刚满15岁的阿清经人介绍,嫁给了比她年长14岁的阿木,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刚开始,两人的生活还算美满,阿清为阿木生育了两个儿子,并把户口登记到了阿木家的户口本上。

  但好景不长,两人开始为生活琐事争吵,脾气暴躁的阿木还经常动手打阿清。为了孩子,阿清只得再三忍让,勉强继续与阿木共同生活。2012年7月,眼见两个儿子均已长大并参加工作,阿清遂向丰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与丈夫阿木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阿清与阿木的户籍登记卡记载为“夫妻关系”,但是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法律上不存在婚姻关系。此外,虽然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本应视为事实婚姻关系,但是直至1994年2月1日阿清仍未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阿清与阿木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的解释,阿清最终撤回了起诉。

  案例3

  怀孕期间离婚 小孩出生后因抚养权引争执

  阿玉和阿才都是丰顺县人,阿玉是一家服装店的店主,而阿才是名装修工人。两人认识后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4年8月在丰顺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阿玉和阿才由于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彼此越来越难以沟通。

  2015年2月16日,阿玉和阿才决定和平分手,而此时阿玉已有5个多月的身孕,但是他们仍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孩子尚未出生,阿玉和阿才并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2015年6月6日,阿玉顺利产下了一名男婴。此后,阿玉和阿才因为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两人都想要抚养孩子。

  2015年7月29日,阿玉将阿才起诉至丰顺法院汤南法庭,要求法院将儿子的抚养权判决给她。后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由原告阿玉抚养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