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小徐父母赔偿12.7万余元

  佛山中院认为,关于小徐是否反锁阳台门、关闭灯具并离开宿舍问题,因仅有当事人对事发过程的陈述而无证据予以直接证明,故需根据全案情况综合判断。小覃是因用手撞击阳台门玻璃而受伤,以其同龄人正常的认知能力不可能在阳台门可正常开启的情况下无故实施该危险行为,再结合学校和小徐的陈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小覃是由于小徐反锁阳台门后关闭灯具并离开宿舍导致其无法进入房间的可信度较高,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不当。

  中院还指出,小徐的行为造成小覃精神上的压力和情绪上的恐慌,与小覃撞击阳台门玻璃导致受伤的结果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小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小覃作为年满14周岁,对用手撞击阳台门玻璃行为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其未能合理选择脱困的时机和方式,而采取危险性较高的行为并导致自身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校方作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机构,对涉案宿舍内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宿舍准备就寝的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间接导致小覃受困后无法向同舍同学求救;发生涉案较严重的人身损害事件后,学校未报警处理亦未及时就涉案事件的过程、原因进行调查并形成初步结论,故应认定学校并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全案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佛山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三方的责任认定合理妥当。据此,佛山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校方应向小覃赔偿5万余元;小徐父母应赔偿小覃1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