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间网讯(全媒体记者 潘少婷)针对目前仍存在部分楼盘价格虚高、个别开发企业借势大幅涨价等问题,8月11日上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对申报房价备案的价格区间、调整幅度及间隔时限等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同时首次明确了新、旧住宅用地项目房价备案的差别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土地市场理性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开发企业在《通知》实施后新取得住宅用地开发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地价将不作为突破备案价规定区间的考虑因素。

  新建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

  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同类型销售均价15%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首批首次定价更精准。对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须以栋为单位申报,申报均价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调整为不高于15%(含)。

  《通知》还要求分期分批销售的楼盘定价更合理。对于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分期分批申报销售价格备案的,以项目同类型楼栋首批首次备案价格为基准价[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过同类型楼栋销售价格备案的,以本通知实施前最后一次(批)备案的同类型楼栋最高备案均价为基准价],之后项目其他楼栋首次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基准价的5%(含)。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超15%

  不可办理房价备案和核发预售许可证

  《通知》还明确实行“旧地旧办法、新地新措施”。《通知》实施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15%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本通知实施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应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含),高于15%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