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宁宇 郑天怡

  涉侵权产品即将出口“远走高飞”怎么办?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近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该院首个诉讼禁令,裁定某贸易公司立即停止出口被海关暂扣的涉侵权排气管产品的行为。

  在某摩托车公司诉某贸易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申请人某摩托车公司主张被扣产品涉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且被申请人某贸易公司此次被扣留的货物数量多,价值20余万元,若该批货物流入市场,将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经办法官及时组织听证,充分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意见。经审查,申请人摩托车公司已取得涉案商标的使用许可,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且被申请人贸易公司出口被诉侵权商品,侵害申请人商标权的可能性较大,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遵循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的精神,在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利益及其他因素下,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出口被海关暂扣的涉侵权排气管产品的行为,效力维持至该案判决生效日止。

  法官表示,被诉侵权商品已进行报关并准备出口至希腊,一旦该批产品流入国外市场,摩托车公司将难以控制其去向,有可能对摩托车公司海外市场造成严重冲击,即使后续判决认定侵权成立,要求贸易公司停止实施行为,也将使得生效裁判难以实际执行。如不立即对被诉侵权行为采取保全措施,贸易公司出口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将导致摩托车公司面临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责令贸易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出口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申请人是摩托车产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量、销量巨大,如果不对被诉侵权行为采取保全措施,在侵权诉讼判决前允许被诉侵权商品持续出口,有可能对摩托车公司市场布局和产品销路产生较大影响。相对的,本次被海关暂扣的被诉侵权商品,仅是被申请人公司销售的一部分,与不采取保全措施对摩托车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相比,暂时停止被诉侵权商品的出口行为,对贸易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较小且在可控范围内。

  法官指出,本案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是禁止贸易公司在海关报关的2674个排气管产品出口。排气管产品并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亦不涉及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且本案涉案产品出口范围和产品数量有限,整体上对消费者福利、企业商业运营的影响较小。因此,本案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较严重的消极影响。此外,摩托公司在其请求范围内提供了50万元的保函担保,该担保已经初步符合本案要求。

  综上,法院认为,申请人摩托车公司对被申请人贸易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