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27日上午,《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在这份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动物饲养管理责任”1、2、3条,对城市饲养动物的种类范围有所规定,对宠物主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还涉及了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在文明养犬中应当发挥的作用。按照此次常委会会议日程,该条例将于11月29日提交表决。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中新增了主人携带宠物外出的时候需要带上免疫证明的内容。第二十四条“动物饲养管理责任2”规定: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外出的,应当同时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
没有免疫或者免疫了不带证明也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携带未免疫饲养动物外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携带已免疫饲养动物外出,但未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带证出门”之后,还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犬(猫)笼,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禁止进入人口密集区域。若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广报全媒体记者杨洋)
[ 编辑: 何雯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