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汪次安 王艳)韶关市某中学学生李某(男),因放学时在校门口多看几眼女同学,便被人打成轻伤二级。日前,该案凶手之一的吴某(未成年人),被韶关市浈江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3个月。

  2015年1月20日,被害人李某放学时在校 门口看见同班女同学周某与一陌生男子一同行走,于是多看了周某几眼,那名陌生男子(赵某,自称是周某的男朋友,已判刑)便对李某恶狠狠地说:“看什么看? 很好看吗?”李某见此便独自走开了。然而,赵某醋意大发,对李某记恨在心,遂后纠集被告人吴某等4人准备教训一下李某。

  同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与赵某等人来到 韶关市某中学对面的河边等李某上学,7时30分左右,吴某等人见李某出现在该中学停单车的地方,便一起走了过去,被告人吴某当即用手搂着被害人李某的脖 子,将其挟持到学校附近的一条小巷子后,吴某就用事先准备好的电棍电击李某,李某倒地后,赵某便用铁丝鞭抽打李某,致李某的面部、颈部等多处部位不同程度 受伤。经鉴定,李某面部、右颈前部挫裂创伤均属轻伤二级。

  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 抓获归案。日前,公诉机关向浈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1日,被告人吴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李某的家属庭外达成和解,被告人吴某的家属一次性支付被害人李 某的家属民事损害赔偿金10000元,被告人吴某获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谅解书和收条。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家属已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依法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