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身银行卡被异地盗刷 银行及持卡人共同担责
银行卡在自己的钱包里,卡内存款却在异地被提走。发生这样的事情市民能不能向银行索赔?近日,麻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两例同类型案件,均判决发卡行和持卡人共同承担责任。
案情:卡内钱被异地盗取 怒将银行诉上法院
案例一廉江的李先生于2014年8月20在某银行湛江支行开立银行卡账户,当日存入现金10元。21日11时40分左右,李先生在该行的廉江支行存入现金10万元,卡内余额100010元。而当天12时19分,李先生卡内存款被他人从高州市高州支行转走98029.4元(含转账手续费)。8月22日,李先生向派出所报警,同年12月23日,该案告破,公安局抓获两名盗刷犯罪嫌疑人,但并未追回赃款。李先生认为开户银行未能保证其银行卡的资金安全,造成财产损失,遂向麻章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储蓄合同关系,被告开户行支付原告李先生存款本金98029元及利息。
案例二无独有偶,麻章的黄先生也遇到了这样的心烦事。2005年12月24日,黄先生在某银行湛江市某营业所存入10元开立银行借记卡,期间于2008年2月13日申请挂失补发借记卡,并设有短信服务。至2015年10月2日,卡内余额为20408.95元。同年10月28日,卡内的20000元被以每次5000元共四次在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取走。黄先生发现资金被盗后立即报警,在民警提示下使用该卡到就近的邮储银行取款100元,并到附近超市刷卡消费。至今案件尚未侦结。黄先生认为开户银行不能辨别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伪造银行卡,而真银行卡并没有用于交易,导致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冒领。遂向麻章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开户行支付原告黄先生存款20000元及利息、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原被告双方各担责50%
麻章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作为金融机构,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原告支取存款时,被告对原告银行卡内的存款余额与能否支付负有解释和举证的责任。原告李先生、黄先生分别被取走卡内存款98000元、20000元,两名被告均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故应当推定被告未尽正确辩认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存在过错。
两名原告开办的银行卡均设有密码,正确输入密码是原告支付存款的前提条件之一。鉴于密码的私密性和唯一性特点,原告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两名原告的银行存款被他人盗取,其未能举证证实被告对泄漏密码存在过错,故应当推定两名原告未尽谨慎保密密码的义务,对其造成的损失亦有过错。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原被告双方各负50%的责任,即被告甲银行湛江某支行赔偿李先生49014.5元及利息,被告乙银行湛江市某营业所赔偿黄先生10000元及利息。
提醒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在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掩,防止密码泄露,并定期更换密码。若卡内资金数额较大,应当开通资金变动短信提醒业务,以便资金被盗刷时能够第一时间发现。若不幸遇上同类事件,请马上带着被盗刷的银行卡到就近同类银行取款或到就近商场消费,证明银行卡在自己身上,然后到就近派出所报警,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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