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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美容店店员卷款5万冲抵薪酬 法院判全额返还

2018年05月18日 11:52 东莞时间网 

  法院认为卷款行为不符合债务抵销的法定条件,已侵犯店里财产

  东莞时间网讯 虎门镇某美容店店员黄小姐辞职离开时,卷走店里营业款5万多元,称该款正好充抵店里欠她的工资及分红款。店里认为,即使确实有欠款,黄小姐也无权私自卷款充抵,遂状告黄小姐,要求退款。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黄小姐关于债务冲抵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其卷款行为已侵犯店里财产,判令其返还该款并支付其利息。

  案情:收银员卷款5万冲抵工资分红

  2012年4月,20多岁的黄小姐入职虎门镇一家美容店,后任收银员。2017年9月20日,黄小姐离职,拿走店内营业款69303元。经店里催要,黄小姐返还14346元。另店里尚有押金150元及店经理欠黄小姐的300元,应退给黄小姐。店里主张,扣除上述款项后,黄小姐实际侵占店里的营业款数额为54507元。2018年1月,美容店将黄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侵占的营业款54507元及利息。黄小姐辩称,她并未侵占店里营业款。因店里尚欠其部分工资、分红及店里应返还给她的离职金、美容学费,总额与其拿走的店里营业款基本相抵。店方则不确认黄小姐主张的上述款项,也不同意相抵销。店方称,黄小姐的工资涉及提成,无法核算,且双方的合同未就分红进行具体约定。即使双方对分红有约定且有未发工资,黄小姐也无权因此私自侵占店里营业款。按店里规定,黄小姐也不应获得离职金及退回美容学费。

  判决:离职店员已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黄小姐未经店里同意,私自将营业款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已构成侵权。黄小姐主张店里欠其工资、分红等费用,并要求以此作债权抵消,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黄小姐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故其主张的抵销不生效,应向店里返还侵占的财产。如果黄小姐认为店里欠其工资及分红等,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经查,黄小姐实际侵占了店里的营业款54507元,应予以返还并支付法定孳息。

  2018年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黄小姐向店里返还侵占的营业款54507元及利息。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债务抵销应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欧泽林法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要进行法定抵销的,须同时符合三个方面要件: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二、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三、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而本案中,黄小姐主张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黄小姐主张店里拖欠其工资及分红等,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但黄小姐在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经过确认的情况下,私自卷款冲抵,已构成对店方财产的侵权。如果允许这种行为发生,则意味着,只要声称自己有理的当事人都可以随意侵害对方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显然,这是有悖法律原则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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