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法院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金羊网讯 记者谢颖、通讯员安燕玲报道:近几年,东莞市政府不断推出经济转型措施,同时重视环保,做到经济质量和环境质量的双提升。但目前仍存在一定相对落后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无视环境政策,乱排乱放,对东莞市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记者获悉,东莞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加强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建设绿色东莞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未得许可经营污泥回收
被告人王某鹏原系东莞市大岭山镇帝豪山庄一空地的承租人,并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点经营污泥回收生意。2015年8月27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堆放大量的污泥,遂将王某鹏口头传唤回派出所审查。经统计,现场堆放污泥占地面积为2589.6平方米,污泥共4762.12吨。经检验,现场污泥中重金属铜、锌、铬、镍的浓度均高于参考值,属于有毒物质。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大岭山镇人民政府对上述污泥开展清运工作,经核算,清运污泥花费约600多万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鹏未经审批私自倾倒、处置大量污泥,导致公私财产损失600多万元,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鹏于2015年8月27日接到通知后,主动投案接受审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鹏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二 生产性废水直排下水道
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李某仁在其租赁的东莞市谢岗镇某工业区二楼厂房从事眼镜架电镀,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生产性废水从电镀槽溢出地面,流入洼地后再经水泵抽到水渠排入下水道。经对排放口废水取样送检,发现该生产性废水总镍超17.6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仁当庭自认其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仁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李某仁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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