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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高速路面余泥引发事故 车辆侧翻一死三伤

2016年09月09日 08:26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刘国灿 叶彩云)高速公路突现余泥,致使车辆侧翻一死三伤。事后,受害人阿芳(化名)的父母和女儿将高速公路管理者和高速公路业主告上法庭,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日前,博罗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民事案件,判处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者赔偿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10286.95元,高速公路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1月24日凌晨2时许,受害人阿芳搭乘由小祥(化名)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从深圳方向往河源方向行驶,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往河源方向3549KM+100M处时,碰撞行车道上的一堆余泥后车辆失控再碰撞右侧护栏侧翻,受害人阿芳当场死亡。而装载泥土的货车逃逸,至今未查明。经惠州市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事故处理,认定泥土货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高速公路业主答辩认为,其已委托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者对该路段进行经营管理,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者答辩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公路洒落余泥是突发性的意外事件,答辩人的服务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博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者作为长深高速公路的实际运营管理方有义务及时排除危险,保障过往车辆安全、畅通地使用该公路。事发公路路面留有余泥,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者未及时发现清理,亦未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注意,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当对管理的缺陷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驾驶员小祥在车辆行驶中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对事故的发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过错及案件具体情况,博罗县法院判处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者对事故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610286.95元),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其余30%由驾驶员小祥承担。

  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者和被告高速公路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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