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小车高速路撞泥车翻人亡 高管理方赔61万
南都讯 记者李鹏 通讯员 卢思莹 刘国灿 叶彩云 高速公路上突现出现余泥,致使车辆侧翻一死三伤。事后,受害人阿芳的父母和女儿将高速公路管理者和高速公路业主告上法庭,请求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博罗法院审理了该起民事案件,判处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者赔偿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10286.95元,高速公路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事发:高速公路余泥惹祸,肇事者逃逸
2015年1月24日凌晨2时许,受害人阿芳搭乘由小祥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从深圳方向往河源方向行驶,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往河源方向3549KM+100M处时,碰撞行车道上的一堆余泥后,车辆失控再碰撞右侧护栏侧翻,受害人阿芳当场死亡。装载泥土的货车司机逃逸,至今未查明。经惠州市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事故处理,认定逃逸的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小祥负事故次要责任。
焦点:高速公路业主及管理者应否担责?
由货车洒落的余泥导致交通事故,高速公路业主及管理者是否担责?
被告高速公路业主答辩认为,其已委托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者对该路段进行经营管理,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者答辩认为,根据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逃逸的货车司机和小祥,赔偿责任应当由上述行为人承担,并应当追加肇事车辆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答辩人只是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而且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公路洒落余泥是突发性的意外事件,答辩人的服务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被判侵权,公路管理者担责七成
法院查明,2014年6月1日,被告高速公路的业主和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者签订委托合同,将事发路段所处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委托给后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者作为长深高速公路的实际运营管理方有义务及时排除危险,保障过往车辆安全、畅通地使用该公路。事发高速公路具有一定的封闭性,高速公路管理者可以在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对车辆的装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进行检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坠物危险的车辆驶入。事发公路路面留有余泥,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者未及时发现清理,亦未设置警示标志提警过往车辆注意,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当对管理的缺陷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驾驶员小祥在车辆行驶中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对事故的发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过错及案件具体情况,博罗法院判处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者对事故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610286.95元),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其余30%由驾驶员小祥承担。
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者和被告高速公路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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