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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龙门一男子未获采伐许可证砍自有林木获刑

2016年04月13日 08:21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秦达惠)砍伐自有的林木也有可能触犯法律吗?答案是肯定的。日前,龙门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高某因为在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一定数量的自有林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2002年1月1日,高某与龙门县麻榨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以2.4万元承包某块山地,并于2006年3—4月间栽种桉树。2014年9月,高某在未取得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外工对该山林种植的桉树进行砍伐,并将砍伐下来的约400多吨桉树卖给增城市某工厂老板。

  经龙门县林业勘测规划所调查检测,被砍伐的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桉树,采伐迹地总面积207亩、采伐迹地林木总蓄积1068立方米,折合材积672.8立方米。

  龙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自己承包山地上栽种的林木,被采伐迹地林木总蓄积1068立方米,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砍伐的是自己承包经营山地上栽种的速生经济林木,依法对高某从轻处罚。

  案件主审法官介绍,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本案中,高某滥伐林木总蓄积达到1068立方米,远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为起点”的规定,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有数据显示,近年来,龙门县法院已受理14宗滥伐林木案件,部分当事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也有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认为树是自己种的,自己就理所当然享有处分权,想砍就砍,最终受到法律的追究。案件主审法官提醒,在进行林木采伐时,林主一定要在林业管理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得到批准后方可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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