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湖北武汉籍女子樊某某今年1月来穗探亲,看病时三次隐瞒武汉旅居史,后其确诊患新冠肺炎并导致17人被隔离,包括多名医护人员。广州中院近日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人樊某某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樊某某,女,今年51岁,湖北省武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樊某某在出现流鼻涕等症状的情况下,从湖北省武汉市乘坐K1079次列车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探亲,抵穗后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要求报备、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曾外出买菜、与亲友聚餐等。

  被告人樊某某因身体不适,分别于1月21日、1月30日、1月31日、2月1日四次前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新医院就诊,前三次就诊期间均未如实告知医生其存在武汉旅居史。

  同年2月2日,被告人樊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2月12日被治愈出院。

  经广州市增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截至2月2日20时20分,共追踪到增城区密切接触者7名,均为家庭密切接触者,上述人员依规定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另据增城大新医院报告,因被告人樊某某多次就诊时隐瞒其武汉旅居史,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医护人员达10人,上述医护人员被集中隔离观察14天。2月27日,被告人樊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广州市增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使新冠肺炎传播存在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樊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樊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樊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其身体有疾病,希望能改判缓刑。

  关于樊某某的上诉意见,广州中院二审经查,原审判决已认定樊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对其从轻处罚,但由于本案是发生在全国上下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的特殊时期,樊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大批民众恐慌,原审判决对其不适用缓刑合情合理,于法有据,二审予以认同,据此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