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年仅两岁的小女孩童童(化名)因遭受持续虐待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是谁虐待了童童却成了谜。平时负责照看童童的外婆成为最大的嫌疑人,她因涉嫌犯罪被抓后,却一再强调自己没有虐待童童,“一次都没打过孩子”,孩子身上的伤可能是她走路不稳经常摔跤导致。至于童童身上的伤,负有监护义务的童童母亲也表示“不清楚怎么回事”。

  那么,究竟谁是虐待童童的真凶?记者昨日获悉,这宗神秘的案件最终得到了法律上的结果。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童童的外婆就是施虐者,并以虐待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事情得追溯到2013年8月8日,立秋过后的第二天,广州的天气仍有些闷热。当晚11时许,一名年仅两岁的小女孩童童被送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抢救。当时,童童的心跳和呼吸都已经停止,身体冰凉,经抢救无效身亡。

  令参与抢救的儿科医生龙医生感到诧异的是,抢救过程中,童童的母亲和外婆廖某表情却比较淡漠,若无其事。凭龙医生的经验,一般小孩的家长看到自己的孩子有事都会紧张得不行,这一点令龙医生和同事疑窦丛生。

  而且,龙医生和同事还发现,童童的右脸颊有瘀斑和擦伤,双上眼睑也都有瘀斑,询问家长为何会这样,廖某说童童是摔伤的,但又说不清楚是哪时候摔伤的。龙医生觉得童童家属的态度和童童体表的情况都有可疑,为此他赶紧打电话报警。

  接警后,花都区法医鉴定人员李某检验发现,童童身上有多处损伤,头面部较重,躯干部可见多处新伤及陈旧性损伤,以擦伤为主,四肢亦可见多处擦伤。其判断童童生前自行磕碰摔跌的可能性较低,建议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死因鉴定。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刘某、罗某的证言显示,经鉴定,童童符合虐待损伤的特征,是受到虐待造成的,用摔跤、磕碰解释不了,因为其身上的损伤都是钝物作用所致,体表的擦伤和挫伤新旧不一,符合多次钝物作用所致。另外童童体型消瘦,检查呈贫血状,说明生前营养不良。

  母亲一直觉得是孩子自己摔伤

  童童的父亲周某称,他和前妻蒋某2010年3月结婚,2011年1月童童出生后由他和母亲照顾,其间童童身体状况很好,身体发育正常。2013年3月,他和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他按法院判决将童童交由蒋某抚养。

  童童的母亲蒋某表示,2013年4月底,她带着童童来到广州花都与父母生活,父亲在广州做建筑,不常回家,而她平时也在手袋厂打零工,上班时就将童童交给母亲廖某照看。

  蒋某称,童童小时候就很吵闹、爱哭、脾气暴躁,走路很不平衡常摔跤,她和母亲廖某“对童童很好很关心,没有虐待与殴打童童,都是以温和的态度对待孩子,母亲只有童童一个外孙女,很疼爱孩子”。至于童童身上的伤,蒋某表示不清楚怎么回事,觉得是孩子自行摔倒造成的,孩子经常摔跤,而且伤势不严重,所以没特别留意。

  不过,邻居石某回忆,童童刚来花都时白白胖胖。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他听到童童在家哭得厉害,之后见到童童走出来,额头和左脸都有伤,都是大约几天前的伤痕。这也是石某最后一次见到童童。

  童童的外婆廖某说,童童刚过来与她一起生活时,她就发现孩子身体状况很差,“体质弱,经常走路都不稳,很容易摔跤”,因为孩子与她生活时间不长,加上她和女儿都以为孩子可以慢慢调养,所以没带孩子去看医生。廖某强调:“我一次都没有打过童童,不知道她身上的伤生前是怎么造成的。”至于童童屁股上的伤痕,廖某解释说是因孩子贫血较厉害,长时间坐在地上,因而屁股上有瘀痕。

  事发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

  那么,事发当天,童童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

  童童的外婆廖某说,事发前一天早上,她和女儿还有童童都在房里,当时她在外面晾衣服,童童在屋里玩,当她晾完衣服回屋后,女儿说童童在厕所门口摔了一跤。当时,廖某就用药给童童敷伤口,然后童童又到出租屋门口玩,又摔了一跤,这两次摔跤都造成童童脸上有擦伤,但她们没有发现其他部位有伤,之后童童也没有异常。到了事发当天下午5时许,童童就很吵闹,也不肯吃饭,当晚10时许,童童仍在哭闹,她和女儿便带着童童去医院,但途中打车花了很长时间,到医院后医生经抢救就说孩子已死了。

  廖某称,虽然童童平时不听话,很淘气,“但全家人对她都很好,没有虐待与殴打过她。”而孩子父亲在离婚后,从没来看过童童,连电话都没一个。

  而童童的父亲周某表示,在将童童交给蒋某前,童童并不存在身体平衡性不好的状况,也没有经常摔跤,他基本没有打过童童,只是有时孩子实在调皮了,会用手掌轻轻拍下她的屁股,在童童离开他时,身上没有挫伤或擦伤等伤痕。

  伤为钝物多次作用所致 法院认定外婆构成虐待罪

  面对各方说法,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认定,2013年4月左右,廖某在出租屋抚养外孙女童童的过程中,采用殴打、有病、伤不予治疗等方式对童童实施虐待,致使童童死亡。法院认为,廖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对其判刑两年六个月。

  廖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她称,自己没有虐待童童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实她有虐待行为,请求二审改判虐待罪名不成立。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童童颅脑损伤及头面部、躯干、四肢有众多新旧不一的软组织挫伤、擦伤,为钝物多次作用所致。结合鉴定人李某、刘某、罗某的证言,可以确定童童生前受到虐待,死亡与被虐待有直接关系。根据证人石某(邻居)、张某(邻居)、蒋某(童童母亲)等人的证言及廖某的供述,可确定案发前廖某及其女儿蒋某、童童共同居住生活,童童平时主要由廖某照看。尽管童童母亲蒋某及外婆廖某都称没有虐待童童,但二人此说法显然与有关证据证实的事实相悖。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童童是受虐待致死,由于童童平时由廖某照看,而童童的死亡又是一段时间内持续受到虐待所致,为此认定廖某是虐待行为的实施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