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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报讯(记者 江月华 通讯员 卢思莹 吴珠乔 周泽锋) 惠州一男子的一只博美犬被别人的狗咬死,将对方狗的主人告上了法庭,索要赔偿金共计21930元,其中竟包括给他爱犬的超度费用5000元。近日,法院驳回了原告包括要求赔偿超度费用5000元的部分诉求,判处被告赔偿原告5728元。

  2015年10月28日,男子张某带着一只博美犬在惠州市滨江公园散步,与男子都某的拉布拉多犬相遇,拉布拉多犬瞬时扑向博美犬并对其颈部进行撕咬,最终,博美犬颈部受伤,经宠物诊所救治未果死亡。事发后,都某和张某协商无果,张某将都某告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都某赔偿他损失21930元人民币,其中包括火化费用1100元、骨灰盒费用500元、医疗费用1330元、超度费用5000元、原告误工费4000元、狗的市场价值10000元,同时要求都某向他书面道歉。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都某饲养的拉布拉多犬为大型犬,携带大型犬外出时应当用犬绳牵领,并制止犬只的攻击行为,而都某未采取该安全措施,导致张某的博美犬被咬伤。张某所遭受的损失,应由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都某赔偿张某狗的医疗费1330元、火化费1100元、骨灰罐费500元、狗的财产价值2500元以及张某的误工费298元等共计572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都某不服。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至此,历经一年半的“狗咬狗”案才算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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