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一家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类似这样群众办事中的“烦心事”,今后有了解决之策。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9月1日起,派出所将不再开具户口迁移情况等数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数类事项由派出所视情况予以开具,而居民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数类证明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近日还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通知要求,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通知指出,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核查、人口信息联网核查和多种技术相结合的认证体系,推进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确认公民身份的统一标识,避免重复提交办事材料、证明和证件。
通知强调,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据实出具证明;对于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的事项
9类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事项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5类
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事项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6类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事项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