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在洗衣店持刀抢劫得手后,曾退给老板20元,他跪在地上承诺称以后会报答,随后逃离了现场。

  这起发生在黑龙江省大庆市的抢劫案,在案发次日就成功告破。雷某抢得的160元,在他被抓时还剩114元,被警方当场扣押。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兰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12日16时30分许,兰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某小区一家洗衣店内,持刀胁迫洗衣店老板刘某交出财物,刘某反抗无果,先后两次向兰某交出人民币共计180元,兰某退回其中20元给刘某后逃离现场。刘某随即报案。

  案发次日,民警在案发小区排查时,发现兰某形迹可疑,遂对其询问。兰某交代了抢劫事实,民警在其住处搜到了他抢劫时所穿的衣服,并从兰某及其女友处扣押剩余赃款114元。

  据受害人刘某的证言显示,案发时,她先交出钱包内的60元,又从衣兜内拿出120元交给兰某。兰某将其中20元扔回到缝纫机上称,只拿这100元就行了。随后兰某向刘某下跪,并哭着说以后会报答刘某,之后便跑出了门外。兰某在法庭陈述中对事件经过的描述,与刘某基本一致。

  兰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兰某主观恶性不深,虽持刀,但未伤害被害人,暴力程度轻微,抢劫数额小,社会危害较小;涉案赃物已部分返还受害人,剩余赃款愿积极返还并争取被害人谅解,恳请从轻处罚。

  对于兰某在抢劫时退回20元、下跪以及案发后退赃等情节,让胡路区法院均予以采信。法院认为,兰某持刀采用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民警从兰春雷处扣押64元,从其女友处扣押50元,二人无其他现金,其应属生活拮据;其多次到案发现场,但未敢实施;虽持刀,但在遭到反抗时未敢使用;被害人交出财物后,其部分返还;经劝导后,当场下跪表示以后报答;在民警排查时,交代全部罪行,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于2018年3月30日,以抢劫罪判处兰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