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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赶工程进度自行研制黑火药 最终被判刑

2016年10月27日 08:43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一名工程承包人郭某为了赶工程进度,同他人一起购买了硫磺、木炭、硝酸钾等原材料自制黑火药,将硫磺及黑火药等物品储存在码头及工地的工棚,并使用自制的黑火药在工地上进行土石爆破。近日,香洲法院认定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为赶工自制黑火药进行土石爆破

  2016年1月,郭某向珠海市太方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马鞍山一号公馆工地的石方破除清运工程项目。为了赶工程进度,郭某伙同文某购买了硫磺、木炭、硝酸钾等原材料非法配制黑火药,使用自制的黑火药在该工地进行土石爆破,并将硫磺及黑火药等物品储存在码头及工地的工棚。

  2016年2月28日11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黑火药物质8件,净重68.38公斤。经取样、鉴定,上述8件物质均可作为黑火药使用。民警查获上述物质后,责令该工地负责人康某通知郭某到工地接受调查。当日16时许,郭某到工地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回前山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

 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

  香洲区法院认定,郭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郭某非法制造、储存的爆炸物是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虽然爆炸物的数量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数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不认为郭某的行为达到了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的情形。

  郭某在明知公安机关在调查其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一案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郭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因此,香洲法院认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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