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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食品安全条例施行 批发市场不抽检最高罚20万

2016年07月14日 07:45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将在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规将罚款范围调整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批发市场未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最高罚20万元。

  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今年9月1日起施行。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条例的宣讲会。新规相比旧规调整提高了罚款下限,减小了自由裁量度,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将罚款范围调整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依照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最高处以20万元罚款。

  网售食品要公开许可证

  新规相比现行规定有诸多的改变。对于现在互联网非常火的网购食品,新规也有了规定,明确两个主体责任。条例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

  另一方面,新规抓住餐饮服务的重点,针对问题集中的添加剂作出具体规范,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确保安全无害,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时方可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且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比旧规调高罚款下限

  新规严格法律责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实施严厉处罚。《条例》规定民事、行政、刑事处罚相互结合,严厉惩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包括针对未按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加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调整提高了罚款下限,减小了自由裁量度,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将罚款范围调整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对依据刑法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作出援引性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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