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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工商发布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2017年03月14日 15:13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明天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日前禅城区工商部门发布了2016年禅城区消费维权十大案例,通过个案分析向消费者普及个人权益保护知识,提醒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要注意一些消费陷阱,当中不乏时下的消费热点。

  去年以来禅城区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房地产交易量价齐升,随之而来的交易纠纷也逐渐增多。

  李先生于2016年初在禅城区某广场购买商品房,交付4万元定金,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上列明“乙方已熟知本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的相关内容,并同意按前述所指出的示范文本签订”,销售人员现场未提供相应文本,李先生提出异议未果,依旧在认购书上签名。后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李先生发现其补充协议显失公平,故拒绝签字,要求开发商修改协议或退回定金,开发商拒绝,从而产生纠纷。

  针对该案,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认为,开发商隐瞒部分购房协议,致使李先生未能了解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协议内容,后出具的补充协议又存在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开发商责任的显失公平条款,李先生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除了房地产交易外,去年二胎政策全面放开,围绕二胎生育潮带来的服务消费也迅速增加。

  杨女士2015年7月在某中介处聘请一名月嫂,预约日期为2016年1月3日,杨女士与该中介签订合同并支付订金费用300元。2015年12月初,杨女士宝宝早产,联系其聘请的月嫂时得知其目前正在另一家庭工作,故联系中介要求安排另一个月嫂,中介表示暂时没有同等价格的月嫂,只剩下价格更高的金牌月嫂可以安排给杨女士,杨女士表示不同意,要求中介退还订金,双方协商不成,造成纠纷。

  工商部门认为,杨女士与中介签订了服务合同,但因杨女士早产致使合同无法根据约定时间履行,因为合同并未对意外事项进行规定,不可避免产生纠纷。经工商部门调解,中介同意向杨女士退还订金。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2016年2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和《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两项国家标准,对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和家政服务机构划分进行了规范与界定,不同等级母婴生活护理员应该具备的技能所做要求也极为详细,消费者在选择母婴生活护理服务时,要仔细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及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

  除了紧跟消费热点外,本次禅城工商公布的十大案例还包括了跨省维权、网购维权以及生产纠纷维权等消费者集中反映维权难的典型案例,通过个案分析为消费者答疑解惑,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

  孙景锋 吴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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