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设市委书记市长督查令 违者将按为官不为追责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健源)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佛山市市委书记市长环境保护督查令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佛山将建立市委书记市长环境保护督查令制度,经市委书记、市长或受委托的市领导同意后发出的督查令,未在规定完成时限内解决的,将由市纪委将依照整治“为官不为”相关办法处理并按规定予以追责。
设市委书记市长“督查令”
据介绍,为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解决重难点环境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市环委会决定建立市委书记市长环境保护督查令制度并制定管理办法。
市委书记市长环境保护督查令(以下简称为“督查令”)是指对影响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的突出问题、久拖未决的重难点环境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环境信访问题的督查,经市委书记、市长或受委托的市领导同意后发出,督促相关区党委、政府及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的工作制度。
办理时限不超过12个月
据了解,市环委办根据相关问题来源,初步确定拟纳入督查令问题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市环委会。市委书记、市长或受委托的市领导签发后,由市环委会向相关责任单位下发《市委书记、市长环境保护督查令》。
相关责任单位接到督查令后,应立即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在督查令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报环委会,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整改方案需有明确的任务铺排计划和时间节点。
督查令的办理时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等造成短期内无法完成任务要求的,督查令将明确阶段性整治目标、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限。
市环委会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相关责任单位办理督查令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必要时,由市委书记、市长现场督查办理进展情况。
未在规定完成时限内解决由市纪委追责
管理办法明确,要建立督查令公开制度,督查令内容、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方案以及督查令验收意见均要通过媒体、网上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此外,管理办法还提出,建立督查令追责制度,对未在规定完成时限内解决的,由市环委会将相关责任单位整治工作情况及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情况报送市纪委,由市纪委依照整治“为官不为”相关办法处理并按照《佛山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意见》《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佛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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