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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男子驾堂兄轿车撞伤人逃逸 伤者九级伤残

2016年07月22日 08:35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曹练纲)堂弟驾驶堂兄轿车撞伤他人后逃逸,车辆已购保险,谁来承当赔偿责任?日前,惠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为保单签名非车主亲笔,法院判处某保险公司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驾车撞伤人逃逸致伤者九级伤残

  2015年3月15日,第一被告李某迎驾驶从堂哥陈某云处借来的小轿车,在仲恺大道行驶时,与逆向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袁某中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袁某中受伤,李某迎则驾车逃逸。

  事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迎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袁某中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袁某中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原告袁某中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13000元。

  为维护合法权利,原告袁某中将李某迎、陈某云、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至法院,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误工费等共计217440元。

  车辆已购保险理赔谁该担责

  第二被告陈某云辩称,该事故肇事车辆已在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各项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第三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惠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通过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鉴定,第三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上投保人签章处“陈某云”签名并非第二被告陈某云亲笔 签名,也就是说,第三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第二被告送达了保险条款及履行了提示义务。因此,第三被告关于免责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告的 损失中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第三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鉴于原告袁某中在住院期间,李某迎垫付医疗费33000元,保险公司则先于支付医疗费85000元。据此,惠城法院一审判决,第三被告某保险公司仍需赔偿原告袁某中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8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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