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1月3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由民政部制定下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于2月1日起实施。该工作规范提出,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婚姻登记处可设立颁证厅,为有需要的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该工作规范要求,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省级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实时联网登记,并将婚姻登记电子数据实时传送给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程序是: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查验相应证件和材料;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程序是: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查验相应证件和材料。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辅导室
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备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律师、其他相应专业资格中的一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