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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两男子私自倾倒大量污泥污染环境 被获刑

2018年06月07日 18:30 东莞时间网 

  东莞时间网讯(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安燕玲)近几年,东莞市委市政府不断推出经济转型措施,高度重视环保,做到经济质量和环境质量的双提升。但目前仍存在一些相对落后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无视环境政策,乱排乱放,对东莞市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东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加强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建设绿色东莞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男子私自倾倒、处置大量污泥获刑

  被告人王某鹏原系东莞市大岭山镇帝豪山庄一空地的承租人,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点经营污泥回收生意。2015年8月27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堆放大量的污泥,遂将王某鹏口头传唤回派出所审查。经统计,现场堆放污泥占地面积为2589.6平方米,污泥共4762.12吨。经检验,现场污泥中重金属铜、锌、铬、镍的浓度均高于参考值,属于有毒物质。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大岭山镇人民政府对上述污泥开展清运工作,经核算,清运污泥花费600多万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鹏未经审批私自倾倒、处置大量污泥,导致公私财产损失600多万元,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鹏于2015年8月27日接到通知后,主动投案接受审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提醒:环境守法须谨记于心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了多起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这类的案件会越来越多。对于广大市民尤其是一些企业主来说,一方面,要熟知法律,经营需要办理登记,获得环保许可,并依法办理环评手续,不超排、不偷排污染物,环境守法谨记于心;另一方面,本罪不仅可以处罚单位,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一并定罪处罚。而且,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颁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对单位判处的罚金往往非常高,让涉案企业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因此,心存侥幸的污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以此为戒,依法经营,保护环境,避免犯罪入狱自由和财产两失。

  案例二

  男子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获刑八个月

  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李某仁在其租赁的东莞市谢岗镇某工业区二楼厂房从事眼镜架电镀,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生产性废水从电镀槽溢出地面,流入洼地后再经水泵抽到水渠排入下水道。经对排放口废水取样送检,发现该生产性废水总镍超17.6倍。

  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仁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仁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李某仁未上诉。

  法官提醒:企业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追逐利润

  企业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追逐利润。现阶段发现的污染企业,多数是生产简陋、产能落后的企业,而近年来,国家针对环境保护出台多项政策并不断加强巡视力度,通过严格执法,震慑污染企业,让其转变粗放生产模式,主动实施环保生产,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加速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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