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建设局物业管理科科长黄红清认为,《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是通过市政府公报的形式发出,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具备法律效力。
深圳市住宅局物业监管处副处长陈海铭认为,“深圳的地方法规是对行政法规的一种细化、补充和完善”。原因是,全国《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准许业主自主选聘 “管家”,却没有规定选聘的方式到底是什么,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则对其职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公开招标投标。深圳市住宅局只是根据目前的法规,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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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家健认为,他本人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罢免也应该是由业主大会来提出,而不应该是主管部门。他还认为,《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是市住宅局部门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兰天律师认为,业主委员会应当是由业主大会选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不是审批,在业委会主任违反了相关法规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应该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而罢免的决定最终应该由业主大会来决定。
深圳大学法学院老师、法学博士徐道稳认为,主管部门罢免一个小区业委会主任这种行为是行政上的不当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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