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活动,6岁的小儿“驾驶”自己的电动车玩耍时,将70岁的老太撞倒。随后老太被确诊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因双方协商不妥,老太将“肇事”男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万余元。近日,南海法院作出判决。

  南海法院认为,谢老太在小区内的活动中心被小乐驾驶的电动玩具车撞倒并受伤,由此遭到了人身损害,作为监护人的唐某夫妇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小乐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与其他小朋友一起玩,符合常情、常理,其监护人亦在小区内陪伴,而小孩驾驶电动玩具车在行进过程中撞到了正在行走的谢老太,事件具有一定突发性,应当认定夫妇两人并非完全未尽到监护责任,可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分析,鉴于两人作为监护人在事件发生时并不在场,而电动玩具车对旁人具有一定危险性,故两人也有疏于监护的地方,因此酌定减轻两人20%的赔偿责任,即唐某夫妇应对谢老太的损害负80%的赔偿责任。依法核定谢老太医药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4.2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最终一审判决唐某夫妇赔偿谢老太医疗费等3.3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

  信息时报记者 林丹 郭燕

  通讯员 叶芳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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