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保险公司员工设局 骗走20万后辞职
2015年3月31日,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原来,保险公司与银行曾经合作,由保险公司的员工向银行的客户推销多种理财产品。在2012年12月24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陈某任职于保险公司,受指派在银行内办公,代表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投保协议、扣费协议,收取客户支付的理财款。
在此过程中,陈某故意夸大收益率,诱使何女士同意以2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而何女士当时签订的理财产品保单,其实是陈某伪造的一份虚假保单。陈某还利用其自带的一台银联POS机,通过刷卡的方式将何女士银行卡内的20万元人民币转走。在何女士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后,陈某还借机骗取了理财产品合同,自行销毁后藏匿。
在陈某羁押期间,其亲属黄某为取得何女士对陈某的刑事谅解,向何女士出具了《承诺保证还款书》,承诺保证为陈某清还理财款20万元,后黄某支付了何女士4万元。2015年9月17日,顺德区法院一审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目前,陈某已经刑期届满出狱。
一审:保险公司及银行均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16年4月,何女士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将陈某、黄某以及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银行顺德德胜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清还16万元及相关理财收益,黄某、保险公司、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是直接侵权人,何女士主张其归还诉争款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陈某在案发时作为保险公司员工向何女士推销理财产品,公司未进行监管,应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法院酌定其补充赔偿责任为30%。银行允许保险公司的员工在其营业大厅内向何女士推销理财产品,但未对陈某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陈某使用自己带入营业大厅内的作案工具POS机对何女士实施诈骗后,也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黄某归还何女士16万元;保险公司在4.8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银行在3.2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