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奖励对象为举报本区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胞、华侨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的,适用本办法。
负有防范和打击处理黑恶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涉黑恶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顺德区涉黑恶线索收集移交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一)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
(十二)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线索。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举报人获得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二)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共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标准:提供违法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查处结果定性为恶势力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级标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查处结果定性为黑势力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级标准: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按照案件查处结果,深挖出1-4名党员干部和政府公职人员为涉黑涉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深挖出5名以上(包括5名)党员干部和政府公职人员为涉黑涉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
对于群众举报并查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恶犯罪线索,经研究最高可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奖励流程]
(一)举报人举报黑恶犯罪线索时,首接受理单位应如实填写《顺德区涉黑恶线索收集移交登记表》(附件1)。
(二)线索经转办后,办案单位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的黑恶犯罪案件、有关“保护伞”人员被追究责任、公开悬赏缉捕黑恶犯罪嫌疑人到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扫黑除恶办填报《顺德区扫黑除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根据举报破获案件的《逮捕证》《起诉书》《判决书》;
2。根据举报追究“保护伞”责任的《逮捕证》及其发挥“保护”作用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材料;
3。根据举报抓获公开悬赏缉捕的黑恶罪嫌疑人的《抓捕经过》。
(三)区扫黑除恶办在收到《顺德区扫黑除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做好与省、市和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对本条举报线索的奖励情况纵向核实后,报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区扫黑除恶办及时知会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做好后续发放工作。
(四)办案单位得到审批通过的通知后,填写《顺德区扫黑除恶线索举报领奖通知》(见附件3)并通知举报人,收集举报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分别在《顺德区扫黑除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和《顺德区扫黑除恶线索举报领奖通知》注明;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则上奖金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发放。
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及身份号码后4位作为申领凭证。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除需要持有上述资料外,还需要持有委托人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区扫黑除恶办在收集整理完备的资料后,向区财税局申请奖励金发放,并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
第七条 [举报途径]
我区扫黑除恶办公室及区属各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扫黑除恶案件线索的举报,依法跟进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接报受理记录。
第八条 [奖金管理]
扫黑除恶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我区扫黑除恶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和国库集中支付,财税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扫黑除恶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区财税局通报。
第九条 [注意事项]
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恶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泄露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实名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
第十条 [附则]
(一)区属各成员单位和镇(街道)扫黑除恶办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制度。
(二)各办案单位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区级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各镇(街道)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举报奖励办法,所需资金由各镇(街道)财政负担。
(四)本办法由区扫黑除恶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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