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一老赖串通他人转移财产被罚5000元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潘子璐 徐少雄 李憬新)不执行法院判决,还企图恶意串通他人转移财产,日前,大亚湾法院对该宗案件中不讲诚信的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分别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
2014年10月,三华电子厂(化名)与亿阳公司(化名)因业务往来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亿阳公司向三华电子厂购买有机保护剂等货物,双方还在合同中明确 了购买货物的数量与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三华电子厂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截至2015年1月累计供货价值51630元。然而,亿阳 公司却迟迟不付货款,经催告后,才向三华电子厂出具了一份付款计划,承诺分期付款,但此后货款仍是遥遥无期。无奈之下,三华电子厂将案件诉至法院。
经审理,大亚湾法院依法判令亿阳公司向三华电子厂支付货款51630元及利息,可履行期满后,亿阳公司仍未履行义务,三华电子厂于是向大亚湾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亿阳公司与三华电子厂达成和解协议,由亿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通过其本人账户向三华电子厂支付3万元了结案件。
谁知,执行法官到银行解除冻结岳某的账户进行扣划期间,岳某竟然将自己的银行卡拿给案外人于某,并告知密码,两人恶意串通将存款转走规避执行。在解冻到划 扣短短不到9秒钟时间,于某转移了岳某账户存款55000元。执行法官发现存款被转移后,立即将被执行人岳某扣留,进行训诫,分别对岳某和于某作出司法拘 留15日和罚款5000元的决定。后来,被执行人岳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委托家属将执行款项付至法院。案外人于某也主动接受了处罚,缴纳了罚款。
案件主审法官表示,法院判决、裁定一旦下达就代表法律的意志,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否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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