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鹏)身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企业两大股东之一,却在公司遭遇火灾后将保险公司理赔的超百万元款项转入自己个人账户,并在之后逃逸。经过顺德公安网上追逃,原佛山市圣某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新国在禅城被抓获。顺德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的判决书显示,虽然廖新国在转走的火灾赔款中部分用于偿还了公司债务,并归还了被害单位部分欠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但因数额巨大,且圣某公司的债务亦因被告人职务侵占行为而致未能偿还,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认定该案不宜适用缓刑,最后判决廖新国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4月,佛山市圣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某公司”)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廖新国,公司股东为被告人廖新国与郭某乙,主要经营加工、产销家具。2015年11月圣某公司发生火灾,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顺德分公司核查理赔,于2016年6月6日向圣某公司账户转入理赔款人民币1206569元。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廖新国为侵占上述理赔款,利用办理理赔手续之机,私自开具一张金额为118万元农业银行支票,并提前在支票上盖好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其个人私章,最后将理赔款转至其个人账户。2016年6月6日保险公司理赔款到圣某公司账户后,当日,上述118万元即被转入被告人廖新国的上述个人账户,被告人廖新国还多次通过银行卡取现的方式从上述公司账户取现2万元。当日及次日,被告人廖新国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款项转入他人账户。之后,被告人廖新国将手机关机并逃匿。
检察院也提到,案发后,廖新国家属与公司另一股东郭某乙等人协商,已退还15万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廖新国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6年9月16日21时许,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在禅城区卫宁路设立治安卡哨时,看见路经该处的被告人廖新国形迹可疑,民警通过网上查询其身份证,发现被告人廖新国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顺德区公安局网上追逃,民警立即将被告人廖新国抓获。对公诉方的指控,廖新国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他转走的理赔款中有25.55万元是代圣某公司归还欠款。
根据廖新国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实他和郭某乙二人是圣某公司股东,廖新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账户需他的私章和公司的财务章一起使用才生效。2015年11月12日,圣某公司发生火灾,保险公司于2016年6月6日理赔款1206569元到公司账户上。
审理:被告人实际侵占款项94.45万元
顺德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新国转走的120万元理赔款中,有25.55万元用于偿还圣某公司的债务,即被告人廖新国利用职务便利实际侵占款项94.45万元。此外,被害单位圣某公司收取被告人廖新国家属赔偿的15万元后,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廖新国从轻处罚。
关于廖新国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顺德法院提到,综合分析本案的证据,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票、进账单、收据可见,被告人廖新国于2016年6月6日从圣某公司的账户上转账及取现120万元。被告人廖新国当庭交代其中的25.55万元是支付圣某公司的债务,证人郭某甲对此予以确认,上述供述与其他证人的证言亦不相矛盾,鉴于上述款项用于支付圣某公司的债务,被告人廖新国对该部分款项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该部分款项应在被告人廖新国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为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廖新国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为94.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