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社局负责人提醒企业主,无力支付工资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

  在KTV还能盈利情况下拖欠133名员工工资并逃匿,昨日,中山某企业老板宋某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罚金5万元。这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昨日公布的五宗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典型案例之一。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根据2011年5月起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判处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中山市人社局副局长张立波提醒企业主,“哪怕确无力支付工资也不要跑路,可以坐下来一起想办法解决”。

  ■新快报记者 占文平 通讯员 玲娜

  欠薪可判处七年以下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广东,企业欠薪行为屡有发生,“欠薪入刑”是否能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对此,中山市人社局副局长张立波的答案是肯定的。昨日在案件宣判后,他在接受新快 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山市在2014年发生涉及欠薪的案件342宗,2015年降至269宗,2016年第一季度为73宗,与去年同期持平。

  被起诉前支付报酬可轻判

  张立波提醒说:“(企业主)无论有无能力支付工资,也不要跑路,可以坐下来一起想办法解决,跑路总归要被抓回来,还可能触犯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省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质是将民事领域中情节严重、影响较恶劣部分,上升至予以刑事处罚。主要针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行为,若确无能力支付但逃匿者,仍适用本罪(具体需结合欠薪金额及时间长短)。

  新快报记者发现,在省法院昨日公布的五宗典型案例中,被告人被判刑最长期限为2年,最短为8个月并缓刑1年。省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各级法院对有预谋的恶 意欠薪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以震慑故意违法欠薪的企业或个人;同时,对具有主动支付劳动者报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 或免除处罚。

  这位负责人介绍,如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直至判处缓刑。

  遭遇欠薪可申请调解仲裁

  作为劳动者,遭遇拖欠薪金怎么办?省法院相关人士提醒,劳动者应寻求以理性、合法的途径解决劳资双方的劳动纠纷。一般应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人民调 解组织等单位申请仲裁、调解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12333热线)或司法机关报案。

  张立波提醒,报案前应有意识固定和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关系证明(合同、工牌、请假单等)、工资欠条等。

  案例 1

  拖欠133人工资 餐厅老板被判刑

  案情简介:2014年3月,宋某在中山市古镇经营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渔民码头饭店期间,分别拖欠唐某等7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27806元、邓某 德等55名工人工资279213元后逃匿。当地人社部门接举报后,介入调查并先后发出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宋某支付所欠工资,但后者一直拒不支 付。2015年5月4日,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昨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宋某当庭表 示将上诉。

  法官说案:餐饮业渐成欠薪高发区,本案涉及被欠薪人数多达133人,欠薪数额80余万元,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 大,且到案后未能积极筹款或采取其他方式偿还并赔偿工人工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宋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 2

  声称工程亏损 收到工程款还欠薪

  案情简介: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梁某承接了位于佛山市金本工业园佛山市合竣物流有限公司办公楼及仓库建设工程,之后雇请多名工人入场施工。其间, 梁某在收到合同约定的95%工程款后,以工人工资上涨导致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胜文等22人工资合计人民币331706元。2013年1月28日,佛山市 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梁某支付。被告人梁某拒不支付并逃匿,2015年4月11日在广西北海火车站被抓获。2016年4月7日,佛山市三水区人 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案: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靠自身业已具备的偿付能力,而不是依靠使用劳动者后获取的收益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否则无异于用人单位或雇主把本应由自己承 担的经营风险转移由劳动者承担,以对劳动力的无成本无风险的使用来获取经营利润。被告人梁某在收到合同约定的95%工程款后,以工人工资上涨导致工程亏损 为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其理由不能成立;在收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通知后,以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且属于有支付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主 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应依法严惩。

  案例 3

  变卖库存和设备还欠薪 被判缓刑

  案情简介:2009年7月,被告人付某某、林某登记成立了欧卡索妇婴用品有限公司,两被告人分别占公司的49%、51%股权,林某系法定代表人。2015 年3月,双方终止合作。合作期间,该公司拖欠118名工人工资1006668.9元。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7月13日向该公司发出《劳 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付某某、林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偿付完毕。同年8月11日,民警在南海区桂城街道综治办抓获林某。同年9月1日,该公司变卖库存 和部分设备,全额支付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次日,民警在银川火车站抓获付某某。

  2016年1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某、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案:被告人逃避支付上百名工人的工资,数额达百万余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两名被告人所在公 司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主动变卖公司产品和设备,全额清欠了工人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